发放对象:
1.进校时为博士研究生学历或现任副高级以上职称,且未享受过学校购房借款的教职工。
2.已享受购房借款但尚未还清的教职工。
政策依据:《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购房借款和住房补贴政策的通知》
申请流程:
1.未享受过学校购房借款的教职工,在购房时即可向学校组织人事部人事处提出申请,人事处审核通过并出具《引进人才领取住房补贴款审核表》后,由房屋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意见发放。申请人取得购房发票后,携带发票复印件至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2.已享受学校购房借款的教职工,可向组织人事部人事处申请提前还款,并由人事处出具《引进人才领取住房补贴款审核表》后,由房屋资产管理处根据人事处意见发放。
发放办法:
1.未享受过购房借款的教职工,申请审核通过后,补贴款一次性支付给售房开发商或购房中介。
2.已享受过购房借款并提前还款的教职工,相应补贴于申请当月发至申请人本人农行工资卡。
注意事项:
1.购房借款指原经组织人事部人事处办理的无息借款,详情可咨询人事处。
2.未享受过购房借款的教职工,在购房时可申请一次性补贴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
3.一次性补贴款由上海大学账户转至开发商(购新房)或房产中介(购二手房),也可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转至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但不可转入任何个人账户,亦不可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购房贷款。
4.购买二手房的收款中介需与购房合同中的中介方一致,不接受子母公司、分支机构等其他收款方收款。
5.一次性补贴的补贴标准根据教职工参加工作时间有所不同,老职工(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参加工作)参照《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及6个附件中关于“老职工”住房面积及补贴标准的相关规定计算;新职工(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参照《关于调整引进人才购房借款和住房补贴政策的通知》中的相关标准计算。
6.一次性补贴申请人已领取过住房补贴的(零面积老职工提前支取或新职工按月发放),按照补贴标准计算补贴总额后,需扣除已发放部分,剩余部分一次性发放。
7.补贴标准以申请时的职务职称为准,申请后职务职称发生变动的,不再调整补贴标准。
8.一次性补贴申请人在取得购房发票后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至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办理地点:人事处、房屋资产管理处(后勤基建大楼311室)
房屋资产管理联系人:何欢 66136012*82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