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指南(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后进校)

发布时间:  2019/10/12  投稿:何欢   浏览次数:   返回

发放对象: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受聘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签订特殊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及引进录用人员的随调家属不在发放范围内)。


政策依据:上大制〔2018〕9号 《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上大人发〔2020〕52号 《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申请流程:

1.申请人首次申请新进人员住房补贴,需登录PIM流程“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

2.已按月发放后,因购房选择一次性发放的,可在原申请流程中选择“已按月发放,购房改一次性发放”继续提交《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部分无法继续在原申请流程中提交的,需线下提交申请。申请模板可至房屋资产管理处领取或在附件中下载填写。

3.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审核通过后至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发放办法:

1.根据申请人进校时的学历学位或职务职称确定补贴标准。

2.申请人选择按月发放的,申请审核通过后,首次补贴金额为自进校之月起的累计总额,此后每月按月补贴标准发放,共计发放120个月(自进校之月起算)。补贴按月与20号工资合并发放,可在工资明细中查询。

3.申请人选择按月发放后,因购房改选一次性发放的,在补贴标准总额内扣除已按月发放的部分后,剩余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售房开发商或购房中介。

4.申请人直接选择一次性发放的,补贴款一次性支付给售房开发商或购房中介。


注意事项:

1.补贴标准以申请人进校时的学历学位或职务职称为准,在校工作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再调整补贴标准。

2.根据《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学校确定的紧缺岗位引进人员。

3.申请人仅在购买上海本市住房时方可申请一次性补贴,且房屋不得为商用办公性质。

4.一次性补贴的申请人本人必须为购房人(或购房人之一),购房合同中未列明申请人本人的,不得申请一次性补贴。

5.一次性补贴款由上海大学账户转至开发商(购新房)或房产中介(购二手房),也可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转至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但不可转入任何个人账户,亦不可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购房贷款。

6.购买二手房的收款中介需与购房合同中的中介方一致,不接受子母公司、分支机构等其他收款方收款。

7.申请人购买新房的,可在签订认购协议(或同类协议)后申请一次性补贴,凡以认购协议申请补贴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书模板可至房屋资产管理处领取或在附件中下载),承诺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补交正式购房合同。

8.购买二手房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必须提供正式购房合同进行申请。

9.教职工试用期满后即可随时申请补贴。

10.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试用期等人事相关信息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确认,房屋资产管理处仅对申请人购房信息进行审核。

11.进校满120个月或离职的,按月补贴自然停发。

12.一次性补贴申请人,若未在上海大学工作满120个月离职的,需退还服务期未满部分的相应补贴款。

13.一次性补贴申请人在取得购房发票后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至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办理地点:后勤基建大楼311室

联系人:何欢 66136012*8202


表格下载:

 剩余补贴改申请一次性发放(已按月领取).pdf

 认购协议承诺.pdf


线上办理:

http://pim.shu.edu.cn/infoplus/form/ZCBXinRenFangTie/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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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指南(适用于2018年4月1日后进校)

创建时间:  2019/10/12  何欢   浏览次数:   返回

发放对象:具有博士学历学位或受聘中级(含)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教职工(签订特殊协议的高层次人才及引进录用人员的随调家属不在发放范围内)。


政策依据:上大制〔2018〕9号 《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上大人发〔2020〕52号 《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


申请流程:

1.申请人首次申请新进人员住房补贴,需登录PIM流程“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填写《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

2.已按月发放后,因购房选择一次性发放的,可在原申请流程中选择“已按月发放,购房改一次性发放”继续提交《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申请表》。部分无法继续在原申请流程中提交的,需线下提交申请。申请模板可至房屋资产管理处领取或在附件中下载填写。

3.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审核通过后至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借款报销手续。


发放办法:

1.根据申请人进校时的学历学位或职务职称确定补贴标准。

2.申请人选择按月发放的,申请审核通过后,首次补贴金额为自进校之月起的累计总额,此后每月按月补贴标准发放,共计发放120个月(自进校之月起算)。补贴按月与20号工资合并发放,可在工资明细中查询。

3.申请人选择按月发放后,因购房改选一次性发放的,在补贴标准总额内扣除已按月发放的部分后,剩余金额一次性支付给售房开发商或购房中介。

4.申请人直接选择一次性发放的,补贴款一次性支付给售房开发商或购房中介。


注意事项:

1.补贴标准以申请人进校时的学历学位或职务职称为准,在校工作期间发生变化的,不再调整补贴标准。

2.根据《上海大学新进人员住房补贴实施办法补充规定》中的相关条款,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应为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并经学校确定的紧缺岗位引进人员。

3.申请人仅在购买上海本市住房时方可申请一次性补贴,且房屋不得为商用办公性质。

4.一次性补贴的申请人本人必须为购房人(或购房人之一),购房合同中未列明申请人本人的,不得申请一次性补贴。

5.一次性补贴款由上海大学账户转至开发商(购新房)或房产中介(购二手房),也可通过签订资金监管协议转至房产交易中心资金监管账户;但不可转入任何个人账户,亦不可转至贷款银行用于归还购房贷款。

6.购买二手房的收款中介需与购房合同中的中介方一致,不接受子母公司、分支机构等其他收款方收款。

7.申请人购买新房的,可在签订认购协议(或同类协议)后申请一次性补贴,凡以认购协议申请补贴的,需签订承诺书(承诺书模板可至房屋资产管理处领取或在附件中下载),承诺在签订正式合同后补交正式购房合同。

8.购买二手房申请一次性补贴的,必须提供正式购房合同进行申请。

9.教职工试用期满后即可随时申请补贴。

10.学历学位、职务职称、试用期等人事相关信息由组织人事部人事处确认,房屋资产管理处仅对申请人购房信息进行审核。

11.进校满120个月或离职的,按月补贴自然停发。

12.一次性补贴申请人,若未在上海大学工作满120个月离职的,需退还服务期未满部分的相应补贴款。

13.一次性补贴申请人在取得购房发票后需提供发票复印件至房屋资产管理处办理销账手续。


办理地点:后勤基建大楼311室

联系人:何欢 66136012*8202


表格下载:

 剩余补贴改申请一次性发放(已按月领取).pdf

 认购协议承诺.pdf


线上办理:

http://pim.shu.edu.cn/infoplus/form/ZCBXinRenFangTie/star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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