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一、对教职工现住房面积的准确认定是实施住房补贴的基础和前提。学校根据我校历次福利分房、有偿分房和优惠购房所掌握的政策、标准,以及《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为了规范和保证我校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进行客观、公正的认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
1999年12月31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本校正式编制在编在岗的“老职工”;
2000年1月1日(含)至本暂行办法通过之日前正常退休现仍健在的现住房面积未达标的本校“老职工”;
2000年1月1日(含)以后参加工作并已经参与学校优惠购房的在编在岗“新职工”;
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正常退休现仍健在的本校退休职工。
三、教职工本人、配偶及家庭其他成员对住房认定工作应积极配合,如实申报并协助院系(系统)住房制度改革工作小组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完成现住房面积的认定工作。
四、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采取如下原则:
1、个人申报与组织核定相结合的原则。即个人申报:教职工必须如实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组织核定:即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审核、校房改办公室核定。
2、公示的原则。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于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教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实行公示。即:教职工个人申报、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进行材料初审、校房改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核定情况后公示。
五、经校、院系(系统)核定的《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登记表》是学校核定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唯一依据。
六、最终核定的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存入教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校房地产管理处负责管理。
第二章 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
一、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是指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按本办法规定应计入的现住房建筑面积,等于居住面积乘以住房楼(房)型换算系数所得建筑面积的总和。
二、凡以教职工及其配偶的名义从国家、单位分配(含套配、增配、有偿分配、集资分房)及以其他形式取得的、可按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包括宗教产、军产住房等)或按公有住房出售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无论是否由其租住或购买,均应以上述住房建筑面积计入教职工及其配偶的现住房建筑面积。
1、教职工及其配偶以套配或增配形式配售的公有住房,套配的以套配后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增配的,则以原住房面积和增配住房面积合并计算现住房建筑面积。
2、在学校福利分房时,教职工虽腾交了非本人或配偶单位分配的住房,仍以教职工套配后的住房面积计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3、凡享受学校福利分房、有偿分房、优惠购房政策取得的租赁房、产权房、商品房等各类房屋均应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4、祖传租赁公有住房(含租赁、已购产权房)建筑面积应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5、教职工及其配偶经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的祖传和自建私有住房或因上述房屋动迁互换产权而取得的房屋面积,则按该房所处的本市地段类别分别计算:一类地段按50%、二类地段按40%、三类地段按30%、其他地段按20%计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6、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单位分配或增配的住房,目前虽已由其子女或亲属为承租人、产权人,或发生了其他变化的(如:已出售),仍核定为教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现住房建筑面积。
7、非教职工本人或配偶分配的住房,其产权已属教职工本人或配偶所有的已售公房(产权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8、原受配人及其配偶均已逝世的,现居住使用人、承租人为教职工及其配偶的应计入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
9、配偶双方有一方户口在他处房屋租赁卡、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的,在他处应得的住房面积和现住房面积应合并计算。
10、现居住在父辈(或其他长辈)单位分配等形式(含套配、增配、有偿分配)取得的公有住房中的教职工或其配偶,其住房面积计算公式为:
住房面积 =(现住房面积 - 职工父母应享受面积标准)÷现户口在册人数×教职工及配偶户口在册人数。
式中,父辈应享受建筑面积标准为:教授、局级80M2;副教授、处级60 M2;中级、 科级50M2;其他人员40M2。
现户口在册人数为本办法通过日之前三年已在册户口数,政府规定迁入人员不受此限制。
有多处住房的合并计算现住房面积。
11、教职工或配偶在购买公有住房(或在优惠购房)时,由教职工及配偶以市场价全额出资购买的超过住房面积控制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不计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12、教职工与子女同住,若现住房系子女全资购买的商品房、产权房,则不计入现住房面积;若现住房系子女单位分配的,则按第(10)条款计算方法计算现住房面积;若现住房非子女单位分配,则按原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
三、教职工及其配偶在动迁安置中分配取得的住房的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
1、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原私房拆除后以公有住房安置的,在拆迁安置协议中教职工本人和配偶应安置的公有住房建筑面积应计入现住房面积。对其超出应安置住房建筑面积中,由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建筑面积应一并计入现住房面积;由个人全资购买的超安置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2、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教职工本人和配偶原私房或公房拆除后以货币形式安置的,则根据拆迁安置协议中应安置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
3、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原私房拆除时,教职工本人和配偶在拆迁安置协议中获得部分公有住房建筑面积或部分以货币安置的(以安置协议书中规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核定)建筑面积,合并计入现住房面积。
4、住房如属公房动拆迁实物安置房者,可凭“动迁安置协议书”上确定的应安置面积认定;超出安置协议的面积,由教职工所在单位或家庭成员所在单位出资有偿取得的住房面积应计入现住房面积;完全由个人出资购买的住房面积不计入现住房面积。
5、按照城市房屋拆迁政策,拆除售后公房的,被拆除住房中的控制面积标准以内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现住房面积。
6、现住房来自动迁作价补偿房源者,按协议书中规定的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单价核定后计入职工现住房面积。
四、单位出资为个人购买产权者,按实际购买建筑面积计入职工现住房面积。
五、通过市场置换的住房可凭“住房差价置换协议书”上载明的置换前原住房建筑面积认定。将原住房出售后购买商品房或将已购公房上市换购取得其他性质现住房的,均按换购前的住房建筑面积计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六、教职工离婚后迁出原住房,若原住房系学校分配,则全部认定其住房面积;若原住房非学校分配,则按该住房的二分之一认定现住房面积;若教职工在离婚后未迁出原住房,则认定原住房面积;本校双职工离婚,则以离婚前的住房面积二分之一认定为双方各自的现住房面积。
七、从外单位调入的教职工,原住房在调入前后已经退还原单位,经提供有效证明,原住房不计面积;原住房未退还原单位的,如原住房属本市房源的,则按原住房和现住房面积合并认定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如原住房属外省市房源的,则按原住房面积的50%和现住房面积合并计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八、下列情况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1、个人及其配偶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房、商品房不计入教职工现住房面积。
2、个人及其配偶承租私房、落政私房并按市场价租金承租的住房建筑面积不计入现住房建筑面积。
3、市、区县政府奖励的住房,住房面积不计入为现住房建筑面积。
九、现住房建筑面积与使用面积换算参照系数
1、产权房凭“房地产权证”或“房屋所有权证”上载明的面积认定。
2、使用权房以租赁卡为准。其房屋建筑面积的换算由使用权房面积按照1991《上海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细则执行。见下表:
房屋 类型 |
公寓 |
独立式 住 宅 |
新 里 住 宅 |
高 层 新工房 (成套) |
多层 新工房 (成套) |
多层 新工房 (不成套) |
旧里住宅 及非 改居房屋 |
简屋 |
换算 系数 |
2.06 |
1.83 |
1.82 |
2.00 |
1.98 |
1.94 |
1.54 |
1.25 |
居住面积与建筑面积的换算标准
第三章 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的认定程序
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的申请
一、教职工在申请住房补贴时,应向各学院(系统)房改工作小组领取《认定表》,认真如实填写,同时提交相关材料(见填表及交表注意事项)。
二、各学院(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在收取教职工的《认定表》后,应对教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材料不全者,等其补齐材料后再认定。
三、学校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及校房改监察办公室对经学院(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审核签章的《认定表》中认定的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进行最终审定;《认定表》经审定签章后,由房地产管理处存入教职工个人住房档案;并按规定计算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四、附则
1、教职工住房面积认定要充分体现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
2、严肃房改纪律,加强监督检查。对不如实申报住房情况,隐瞒本人及其配偶现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补贴的人,除责令其退回已领取的住房补贴外,学校的纪检,监察部门还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3、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