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第十三条“在本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方案实施前已离休的干部和退休的职工,在离、退休时住房困难尚未解决的,仍由单位按照原住房分配办法解决”的规定,学校按照我校历年福利分房、有偿分房和优惠购房的政策原则、控制标准。根据《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了“上海大学退休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动态控制标准”(详见附表二)。 这个标准即充分照顾了退休人员的实际困难,又体现了退休教职工共享学校改革成果的精神。据此,特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对应的补贴对象是指: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在本校正常退休现仍健在的退休教职工。
下列人员不享受学校住房补贴:
1、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自行辞职、退职的教职工。
2、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虽然在学校退休,但在退休前其未经学校批准,擅自外出、外借的教职工。
3、1999年12月31日(含)以前虽然在学校退休,但在退休前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的教职工。
4、其他情况按《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条第三、第四款执行。
二、住房补贴标准
1、退休教职工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根据教职工退休时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对应标准确定(详见附表2)。1985年以前退休的教职工均按照1985年的相应标准执行。
2、退休教职工个人住房补贴单价为每平方米差额面积补贴800元。差额补贴面积 = 教职工退休时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核定的现住房面积。
3、1991年(建立住房公积金)前的工龄补贴为每年每平方米差额面积补贴10元。1991年(含)以后退休的教职工的1991年前工龄 =1991年 - 参加工作年份 +1;1991年以前退休的教职工的1991年前工龄按退休时的实际工龄计算。
三、住房补贴计算办法
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是根据退休教职工退休时的职务、职称、技术等级和工龄所对应的应该享受的住房面积控制标准与经学校核定的现住房面积差额、以及退休教职工个人住房工龄补贴进行核定的。计算公式为:
住房补贴总额 = [800元+(10元×1991年前工龄)]×住房差额面积
四、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根据《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规定: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根据教职工实际年龄大小、分批轮候、一次结清发放。每批发放的控制年限视学校可能提供的财力而定,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将定期予以公布。
在本办法通过之后逝世的退休教职工的住房补贴,经学校核定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结清发放。
五、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