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保证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工作顺利进行,依据学校决定,成立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监察办公室(下设房改监察办)。
二、房改监察办在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领导下开展工作。
三、房改监察办对学校房改制度改革实施监察的法律文件是:《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本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沪府发[1999]38号)》,以及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市监察委、市房改办制订的《上海市城镇住房制度改革若干纪律规定》的通知(沪府发[2000]17号)。操作文件是《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
四、根据国家、上海市有关文件制定的学校住房制度改革赋予的职责,负责检查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的操作规定和执行程序是否合法和公开、公正、公平;接受群众的申诉和举报并开展调查,对房改中发生的营私舞弊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据学校住房制度改革文件提出处理意见。
五、各级领导干部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中,要切实履行职责、模范遵纪守法、严禁弄虚作假。全体教职工都应以主人翁的态度对待住房制度改革,如实申报现有住房情况、积极配合院系、系统及有关职能部门的调查、核实;反映情况,举证确凿、实事求是、诚实守信。
六、根据市政府的有关规定,《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必须经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学校批准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及市房改办审批同意后方可执行。
七、房改监察办设在新校区行政办公楼607室,电话:66132952。
八、本办法由学校住房制度改革监察办公室解释。
2007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