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发布时间:  2019/09/27  投稿:何欢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对应的住房补贴对象是指:2000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现在编在岗的无房教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新职工的聘任职务及学历层次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职务

层次

院 士

正局级

教 授

副局级

副教授

正处级

博士

讲师

副处级

讲师

正科级

硕士

副科级

其他

人员

补贴标准

(元/月)

1400

1200

1000

800

700

600

500

三、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1、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自本人来校报到并起薪后,随工资按月核发,计入其住房补贴个人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存储、不计利息,供其在购房、租房时提取使用。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随其本人的聘任职务、职级变化的次月起作相应的调整。

3、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拾年。

四、相关规定

1、本办法实施前,对新职工中原已享受学校住房补贴的人员,按照“缺额补足、超额不退”的原则,兑现新标准补贴。

2、对新职工中的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参与学校优惠购房的人员,则按照《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附件2实施。

3、因特殊需要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住房补贴,仍按照上大内[2001]第034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对象由校人事处核定。

4、新职工因终止聘用合同、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学校自其停薪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还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由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算。具体协调工作由校人事处核定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五、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申请表.pdf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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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

创建时间:  2019/09/27  何欢   浏览次数:   返回

根据《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和《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制定本办法。

一、住房补贴对象

本办法所对应的住房补贴对象是指:2000年1月1日(含)后参加工作现在编在岗的无房教职工。

二、住房补贴标准

新职工的住房补贴标准是根据国务院和上海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按照新职工的聘任职务及学历层次核定。具体标准如下:

职务

层次

院 士

正局级

教 授

副局级

副教授

正处级

博士

讲师

副处级

讲师

正科级

硕士

副科级

其他

人员

补贴标准

(元/月)

1400

1200

1000

800

700

600

500

三、住房补贴发放办法

1、新职工的住房补贴自本人来校报到并起薪后,随工资按月核发,计入其住房补贴个人专户,由学校统一管理、存储、不计利息,供其在购房、租房时提取使用。

2、新职工的住房补贴随其本人的聘任职务、职级变化的次月起作相应的调整。

3、新职工的住房补贴的发放年限为拾年。

四、相关规定

1、本办法实施前,对新职工中原已享受学校住房补贴的人员,按照“缺额补足、超额不退”的原则,兑现新标准补贴。

2、对新职工中的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参与学校优惠购房的人员,则按照《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附件2实施。

3、因特殊需要引进的学科带头人的住房补贴,仍按照上大内[2001]第034号文件精神执行。具体对象由校人事处核定。

4、新职工因终止聘用合同、被解除聘用合同或因其他原因离开学校的,已领取住房补贴的,学校自其停薪之月起停止发放住房补贴;还未领取住房补贴的,由人事处根据实际情况予以结算。具体协调工作由校人事处核定并书面通知相关部门执行。

五、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并按本办法规定执行。

六、本办法由校人事处负责解释。

 新职工住房补贴调整申请表.pdf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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