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规定涉及的办公用房是指学校党群部门、行政部门、各教学科研单位、各直属单位的办公用房。主要由基本办公用房(领导及一般办公人员办公室)和服务用房(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文印室等)组成。
二、党政机关办公用房按照统筹兼顾、适用为主、满足办公需要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动态管理、共享共用。
三、校长办公室负责校领导办公用房的安排和日常管理。
四、党委组织部、房地产管理处负责学校校管干部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对校管干部办公用房使用情况建立台账,进行定期普查和不定期抽查,并对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五、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副职及所有工作人员办公用房的管理工作。用房信息每年三月底前报房地产管理处备案。
六、房地产管理处使用“上海大学公房管理信息系统”对全校各级各类办公用房数据及使用信息进行统一登记、监管。
七、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具体配置标准如下:
1、基本办公用房
正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上限为18平方米,副处级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上限为12平方米,处级以下工作人员办公用房面积上限为9平方米。
2、服务用房
各党群、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单独设立会议室,会议室由党委办公室、校长办公室统筹安排。接待室、资料室、文印室等根据实际需要和现有房屋资源情况安排。
教学科研单位、直属单位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适当配备会议室、接待室、资料室、文印室等。
服务用房按管理岗位人均使用面积7平方米控制。
3、上述所称面积均为净使用面积,配置标准均为上限标准。
八、各单位对照上述配置标准合理安排和使用所管理的办公用房。如发现使用的办公用房超过上述配置标准,必须主动及时进行调整、整改;未按要求及时整改的,学校将进行通报批评,并追究相关单位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九、上海大学范围内每人原则上只能使用一处办公用房,因管理岗位多岗兼职或跨校区工作需要使用多处办公用房,办公面积累加计算。校内工作调动的,由调入单位安排办公用房,原单位的办公用房不再保留。双肩挑的机关领导干部所在学院教学、科研用房不在此限制范围。
十、管理干部退休、调动时,须办理办公室移交手续。
十一、本规定由房地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十二、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以本规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