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煤电价格联动调整通知

发布时间:  2016/03/09  投稿:何欢   浏览次数:   返回

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用电客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沪价管[2016]1号)文件,上海市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我公司具体执行方案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2.12分钱。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二、对本次调价范围内供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电力客户,电费结算方式如下:对于2016年1月份电费结算,我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和1月末进行两次抄表。2015年12月末抄表日至2016年1月1日之间的电量按老电价结算,2016年1月1日之后的电量按新电价结算。两段电量将一并结算出账,1月份电费账单上分别显示调价日前后的电表读数、电量及电费以供查看。
       三、上海市销售电价表可登录上海市发改委网站(www.shdre.gov.cn)查询。
       四、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电价政策,并继续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沪价管[2016]1号)发布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上一条:关于2016年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下一条:关于新职工住房补贴申请信息系统上线测试的通知


转发煤电价格联动调整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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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改委、上海市物价局

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

尊敬的用电客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和《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沪价管[2016]1号)文件,上海市从2016年1月1日起调整"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我公司具体执行方案如下:
       一、本市"工商业及其他用电"价格平均每千瓦时下调2.12分钱。居民生活用电、农业生产用电,以及铁合金、烧碱(含离子膜)用电、下水道动力用电价格不作调整。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1.9分钱。调整后的销售电价表见附件。
       二、对本次调价范围内供电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上的电力客户,电费结算方式如下:对于2016年1月份电费结算,我公司在2016年1月1日和1月末进行两次抄表。2015年12月末抄表日至2016年1月1日之间的电量按老电价结算,2016年1月1日之后的电量按新电价结算。两段电量将一并结算出账,1月份电费账单上分别显示调价日前后的电表读数、电量及电费以供查看。
       三、上海市销售电价表可登录上海市发改委网站(www.shdre.gov.cn)查询。
       四、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将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和上海市物价局发布的电价政策,并继续做好优质服务工作。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市物价局关于实施煤电价格联动调整的通知》(沪价管[2016]1号)发布的上海市销售电价表。

国网上海市电力公司
二零一六年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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