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9/09/27  投稿:何欢   浏览次数:   返回

为实施《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暂行办法》中不尽详细的部分给予补充说明,以利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只限于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具有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教职工。

老职工、新职工及退休健在的教职工中,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

(一)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或目前外出(借)其他单位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公派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自费出国留学、探亲和外出(借)教职工归校,并经学校同意重新聘任上岗的,须经校人事处认定其职务、职级、工龄后,方可享受相应住房补贴。

(二)在本《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但尚未正式办理有关手续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凡受行政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二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行政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三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四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撤销职务、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五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上述暂停享受住房补贴年份不计入住房补贴工龄。凡被立案审查者,在审查期间暂缓享受住房补贴;审查结束,凡受刑事处分者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现住房有纠纷的暂不享受住房补贴,待住房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住房情况按本实施细则再行解决。

二、关于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办法

对教职工现有住房面积的准确认定是实施住房补贴的基础和前提。学校根据我校历次福利分房、有偿分房及优惠购房所掌握的政策、标准,制定了《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办法》详见附件5。

核定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申报与组织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个人申报:教职工必须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组织核定:即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审核;校房改办公室核定。

(二)公示的原则。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于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教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实行公示。即:教职工个人申报、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进行材料初审、校房改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核定情况后公示。

(三)对个别疑难问题,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四)最终核定的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存入教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校房产处负责管理;并由人事处和校房改办公室按《暂行办法》规定核算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关于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六条基本原则,学校制定了《上海大学老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2;《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上海大学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老职工”、“新职工”、“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核算,分别按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但对一些特殊问题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新职工”中的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参与学校优惠购房的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则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附件2执行。

(二)对于“新职工”中,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自行购房且已经享受学校住房补贴和贴息贷款的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其住房补贴和贴息额总和与本《暂行办法》附件3规定住房补贴额有差额的,学校将按“缺额补足、超额不退”的原则执行。

(三)“退休职工”(指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现仍健在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照“上海大学退休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动态控制标准”(即附表二)进行测算;对于在1985年之前退休教职工的住房控制标准均以1985年的住房控制标准为准进行测算;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则根据教职工本人实际年龄大小,分批轮候,一次结清发放。对于在本办法通过之后逝世的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经学院(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及校房改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结清发放。

(四)“老职工”中,在2000年1月1日至本《暂行办法》通过之日期间退休健在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结算,分年轮候发放。而对期间逝世的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如下标准一次结清发放:

1、2000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10%;

2、2001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15%;

3、2002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20%;

4、2003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25%;

5、2004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30%;

6、2005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35%;

7、2006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40%。

(五)“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附件2执行。

(六)待“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全部落实后,视学校财力可能,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将采取在教职工退休时一次结清发放。

(七)学校建立购房周转基金制度。学校设立购房周转基金,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数额不等的购房无息贷款,享受购房无息贷款的教师必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归还的款项再进入购房周转基金(具体参照人事处制定的办法实施)。

四、关于住房补贴使用发放操作规定

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总体实行“分期分批,轮候发放”的原则。但对有特殊困难,急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在职期间因购买所有权住房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时,可提出提前使用申请,学校视财力可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放。据此,教职工若在发生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无房户租房时可申请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款,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对购买住房的,须持有合同购房人为本校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本人原住地的户口簿;原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凭证及有效的购房发票等。所谓有效的购房发票是指:

①凡购买商品房者,需提供由房产公司依据购房合同付款约定开具的首付款发票;

②凡购买二级市场个人产权房者,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的税务发票;

③凡购买使用权房者,需提供由房产交易中心或房产经营公司及房产产权单位开具的发票。

2、凡偿还购房贷款的,应出具购房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证明材料。

3、凡无房户租赁房屋的,凭合法的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则不能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款。

(二)住房补贴款的使用管理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校房产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分工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部门教职工填写的《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送校房产处。

2、校房产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核定申请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等。《审核表》经房产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有关审核材料复印件转校人事处复核。

3、校人事处根据房产处签发的《审核表》核对申请人的住房补贴工龄及聘约关系后核准住房补贴总额。《审核表》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上相关聘任合同复印件转校财务处。

4、校财务处根据房产处、人事处签发的《审核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住房基金个人帐户数据,《审核表》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财务人员向申请人支付住房补贴款。

5、《审核表》、《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最终交校房产处存档。

五、本细则与《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六、本细则由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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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实施《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对于《暂行办法》中不尽详细的部分给予补充说明,以利于在具体实施过程中便于操作,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住房补贴对象

住房补贴只限于符合《暂行办法》规定的具有享受住房补贴资格的教职工。

老职工、新职工及退休健在的教职工中,下列人员暂缓享受住房补贴:

(一)因公、因私出国逾期未归或目前外出(借)其他单位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公派出国留学、合作研究,自费出国留学、探亲和外出(借)教职工归校,并经学校同意重新聘任上岗的,须经校人事处认定其职务、职级、工龄后,方可享受相应住房补贴。

(二)在本《暂行办法》公布实施之日前,本人已向学校正式提出调离或辞职申请,但尚未正式办理有关手续的在编教职工,暂不享受住房补贴。

(三)凡受行政警告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二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行政记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三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行政记大过处分者,自处分之月起四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凡受撤销职务、留校察看处分的,自处分之月起五年内不享受住房补贴;上述暂停享受住房补贴年份不计入住房补贴工龄。凡被立案审查者,在审查期间暂缓享受住房补贴;审查结束,凡受刑事处分者由人事处按有关政策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四)现住房有纠纷的暂不享受住房补贴,待住房纠纷解决后,根据实际住房情况按本实施细则再行解决。

二、关于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办法

对教职工现有住房面积的准确认定是实施住房补贴的基础和前提。学校根据我校历次福利分房、有偿分房及优惠购房所掌握的政策、标准,制定了《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面积认定办法》详见附件5。

核定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坚持以下原则:

(一)个人申报与组织核定相结合的原则。个人申报:教职工必须填写由学校统一印制的《上海大学教职工现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登记表》并提供相关原始证明材料;组织核定:即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审核;校房改办公室核定。

(二)公示的原则。为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便于教职工的监督检查,对教职工现住房面积核定实行公示。即:教职工个人申报、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进行材料初审、校房改办公室、监察办公室核定情况后公示。

(三)对个别疑难问题,由校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审核决定。

(四)最终核定的教职工现住房面积存入教职工个人住房档案,由校房产处负责管理;并由人事处和校房改办公室按《暂行办法》规定核算教职工应得的住房补贴总额。

三、关于教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

根据《暂行办法》中提出的我校住房制度改革的六条基本原则,学校制定了《上海大学老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2;《上海大学新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3;《上海大学退休职工住房补贴实施办法》附件4。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对于“老职工”、“新职工”、“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的核算,分别按附件2、附件3、附件4执行。但对一些特殊问题则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对于“新职工”中的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参与学校优惠购房的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则应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附件2执行。

(二)对于“新职工”中,已经在2000年1月1日以后自行购房且已经享受学校住房补贴和贴息贷款的目前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则仍按原办法执行。但其住房补贴和贴息额总和与本《暂行办法》附件3规定住房补贴额有差额的,学校将按“缺额补足、超额不退”的原则执行。

(三)“退休职工”(指1999年12月31日前退休现仍健在的教职工)的住房补贴,按照“上海大学退休教职工住房建筑面积动态控制标准”(即附表二)进行测算;对于在1985年之前退休教职工的住房控制标准均以1985年的住房控制标准为准进行测算;退休教职工住房补贴则根据教职工本人实际年龄大小,分批轮候,一次结清发放。对于在本办法通过之后逝世的退休职工住房补贴经学院(系统)房改工作小组及校房改办公室审核同意后由其法定继承人一次结清发放。

(四)“老职工”中,在2000年1月1日至本《暂行办法》通过之日期间退休健在的教职工,其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结算,分年轮候发放。而对期间逝世的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按如下标准一次结清发放:

1、2000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10%;

2、2001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15%;

3、2002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20%;

4、2003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25%;

5、2004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30%;

6、2005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35%;

7、2006年逝世的计发应得住房补贴款的40%。

(五)“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按照本《暂行办法》的附件2执行。

(六)待“退休职工”的住房补贴全部落实后,视学校财力可能,对“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将采取在教职工退休时一次结清发放。

(七)学校建立购房周转基金制度。学校设立购房周转基金,符合条件的教师可向人事处提出申请,由人事处审核后,根据相关规定给予数额不等的购房无息贷款,享受购房无息贷款的教师必须根据贷款协议规定的时间内归还贷款,归还的款项再进入购房周转基金(具体参照人事处制定的办法实施)。

四、关于住房补贴使用发放操作规定

我校教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总体实行“分期分批,轮候发放”的原则。但对有特殊困难,急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的,应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如在职期间因购买所有权住房需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时,可提出提前使用申请,学校视财力可能,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发放。据此,教职工若在发生购买住房、偿还购房贷款、无房户租房时可申请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款,申请时需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表》,并同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1、对购买住房的,须持有合同购房人为本校教职工本人或其配偶的合法有效购房合同;本人原住地的户口簿;原住房房屋产权证或住房租赁凭证及有效的购房发票等。所谓有效的购房发票是指:

①凡购买商品房者,需提供由房产公司依据购房合同付款约定开具的首付款发票;

②凡购买二级市场个人产权房者,需提供房产交易中心的税务发票;

③凡购买使用权房者,需提供由房产交易中心或房产经营公司及房产产权单位开具的发票。

2、凡偿还购房贷款的,应出具购房贷款银行的贷款合同证明材料。

3、凡无房户租赁房屋的,凭合法的租赁合同(协议)。

申请人如不能提供规定的证明材料,则不能提前使用住房补贴款。

(二)住房补贴款的使用管理由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校房产处、人事处、财务处共同管理,分工负责、严格按规定程序审核办理。具体工作流程如下:

1、院系(系统)房改工作小组负责审核本部门教职工填写的《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款使用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经审核同意签字盖章后送校房产处。

2、校房产处负责审核申请人提交的有关材料并填写《上海大学教职工住房补贴审核表》(以下称《审核表》)、核定申请人应得住房补贴额等。《审核表》经房产处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有关审核材料复印件转校人事处复核。

3、校人事处根据房产处签发的《审核表》核对申请人的住房补贴工龄及聘约关系后核准住房补贴总额。《审核表》经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后,附上相关聘任合同复印件转校财务处。

4、校财务处根据房产处、人事处签发的《审核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住房基金个人帐户数据,《审核表》由负责人签名加盖公章后交财务人员向申请人支付住房补贴款。

5、《审核表》、《申请表》及相关附件材料最终交校房产处存档。

五、本细则与《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暂行办法》同步实施。

六、本细则由上海大学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2007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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