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确保教师公寓承租双方的利益,根据《上海大学教师公寓管理暂行办法》,请住在教师公寓中超过三年且尚未签订租赁协议的老师,尽快到学校住房公寓管理科签订租赁协议,如果在9月30日之前不来办理任何手续,视为愿意继续租住教师公寓,并默认同意租金将按重新调整后的价格在个人工资中按月扣除。
自2015年10月起,所有承租教师应支付的租金将在租赁者的绩效工资(俗称20号工资)中扣除(个别情况除外)。
特此通知。
租房协议签订地点:住房公寓管理科
地址:后勤基建大楼305室,310室;
电话:66134740-8301,66134740-8303